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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及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19-10-30 作者: 文章来源: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浏览量:

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委 员:潘海英

副主任委员:贺  强

委      员:马  毅 王延彬 王守宏 朴  玉 齐洪英 张凤娟 陈云哲 战  菊

            姜  峰 韩  松 廖正刚 李  萌 王  玲研究生代表·2018

  

  

                                          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201910





     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及奖励名额按照学校当年文件执行。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当前学历期间研究生荣誉称号获得者(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5.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一等、二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

6.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发表论文或应用成果以吉林大学为发表单位,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

7. 当前学历期间,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获奖者;

8.上述成果的认定时间截止时间为20199月30日。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发表时间应为201810月1日-20199月30日

第六条 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若其曾获奖,学院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评委会人数为9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评委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 研究生本人应向评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指导导师推荐申请或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2. 评委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3.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如果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2019年10月